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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薛氏文化研究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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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11-13 21:04:5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中华薛氏文化研究会章程

第一章  总则
第一条  中华薛氏文化研究会中文全称为“中华薛氏文化研究会”,以下简称“本会”。
第二条  本会是以中华薛氏宗亲为主体的全体薛氏族人组织。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  本会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研究薛氏文化,开展宗亲联谊,架设族裔桥梁为宗旨。为薛氏族人爱国、爱家、敦亲睦族、传承先贤懿德、共建和谐社会服务。
第四条  本会恪守属地政府的法律,尊重各国与各地区的风俗习惯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五条  本会总部设山东济宁(古任国),可视其情况在各地设立分会或联络处。
第二章  目的与任务
第六条  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恳亲代表大会及各种专题会议等形式开展活动,并以此作为敦亲睦族的平台,达到凝聚和激励族人的目的。
第七条  修纂中华薛氏总谱与薛氏志;指导各地编修通谱与支谱。
第八条  修建薛氏总祠;对薛氏纪念场所和重要文物进行修缮与保护;指导、协调各地修建宗祠、庙宇、墓茔与纪念堂馆。
第九条  创办薛氏网站与薛氏会刊;研究与宣传薛氏文化。
第十条  宣传薛氏名人,树立学习榜样;挖掘、整理、研究、出版薛氏名人著作。
第十一条  架设经济协作桥梁,为宗亲之间的经济互动服务。
第十二条  筹集资薛设立慈善基金会。该基金用于谱牒修订、族内的扶危济困、会刊创办等工作。
第十三条  指导和协调各地联谊活动。
第三章  会员
第十四条  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。
第十五条  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的薛氏组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。
第十六条  个人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热心薛氏族事;(二)拥护本会的章程;(三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。
第十七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: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,填写申请表;(二)报秘书处备案。
第十八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(二)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宗亲联谊、氏族文化研究与各类族事活动的权利。(三)有在本会会刊、网站上发表文章的权利。(四)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。(五)对本会的事务管理、财经运作、公产保护、公益事业等活动,有批评与监督权。(六)有优先参加薛氏企业工作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。(七)会员一半以上联名,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正副会长、正副秘书长、各委员会与各科室正副主任,以及各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。常务理事会应在接到10人联名书面提案一个月内作出答复。(八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九条  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服从本会领导,维护本会团结。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敬宗爱族。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,金额不限。(五)遵纪守法,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。违者后果自负。(六)本会实行无薪制,会员要有义务为族人服务的精神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,对常务人员的因公差旅费予以报销,对专职工作人员发给适当酬薛,对耽误时间较多的人员予以适当补助。
第二十条  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有效期会员证。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或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第二十一条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,与联谊大会活动同时进行。因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,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二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: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(四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:(五)决定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。
理事会的职责: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常务理事会决定;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(三)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: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;(五)提议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;(六)提出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(七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。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大会职能,主持总会日常工作。
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(三)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(四)向理事会通报工作和财务状况;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;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(九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。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  常务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顾问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。会长、副会长、顾问、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,为总会的决策机构。会长、副会长、顾问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六条  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顾问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思想素质好,热心族事,正派公道;(二)有一定的领导、协调与驾驭能力;(三)在本族、本会中有较大影响,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,或是企业的成功人士;(四)在本族、本会中做出过较大贡献;(五)在文化、学术领域有一定威望或成果,或在姓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: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第二十七条  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八条  总会下设谱牒委员会,宗亲联谊委员会,财经委员会,监事会,会刊与网站编委会。
各委员会主任、各处室主任、副秘书长、秘书处工作人员人选,由秘书长提名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,会长颁发聘任书。
第二十九条  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;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;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其他专题会议根据情况随时召开。
第三十条  以上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选举,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有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当选。各项决议的通过亦同。
第三十一条  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宗长、姓氏文化专家学者、对社会与本族有重大贡献者担任顾问和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。其中受聘顾问不受姓氏限制。
第三十二条  会长主持全面工作;副会长、顾问协助会长管好分管工作;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;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;各委员会主任、各处室主任与秘书处工作人员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。其工作职责另行制订。
第三十三条  监事会职责(一)监察总会章程在会务活动中的执行情况;(二)监督理事会的会务工作;(三)监察总会财务收支状况;(四)对会员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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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4-11-13 21:05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第五章        制度与纪律
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工作制度和会规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颁布实行。全体会员必须遵守。
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设立奖惩机制,对有功人员予以评先评优和嘉奖。对有过错人员予以批评。
第三十六条  严格财经制度,任何人不得贪污、侵占、挪用、损坏和浪费公款公物。违者,依照法律法规与本会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,并追回财物、赔偿损失、通报全会。
第三十七条  凡本会会员,都不得有损害本会形象与声誉的言行。违者,予以指正、训诫、劝其退会。严重者罢免其会内职务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六章        经费与管理
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活动经费来源于会费、个人乐捐、企业资助、社会赞助、其他薛氏团体支持、本会企业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九条  本会鼓励族人与社会乐捐,特别是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多做奉献。根据捐款数额,本会将其在刊、网、谱、碑上留名、留相、留事迹。使其留芳百世,荫及后人。
第四十条  本会的经费用于完成本会的目标任务、公益事业与本会的正常运转开支。
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设立财会管理办法和规则,会计管账,出纳管钱,监察监督。一切开支必经经手人、证明人、主管负责人签字,监察员审核,会长批准方可报销入账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  本会依程序分立、合并、终止时,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七章        附则
第四十三条  本章程的制订,须有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,并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后方可生效。以后修订本章程时其程序与要求亦同。
第四十四条  本章程未尽事宜,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,按法律法规或政策办。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规定的,按社会通用做法办。
第四十五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  本章程经2014年11月9日在济宁召开的会员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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